發布日期: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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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我國國民免簽證停留規定
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免簽證停留期限正式延長為 30 天。
免簽證停留期限
馬來西亞政府公告,自民國 104 年(2015年)9 月 15 日起,中華民國(台灣)國民持有效護照入境馬來西亞,免簽證停留期限由原先的 15 天 延長至 30 天。
入境時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持有 6 個月以上 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
- 持有 回程機票 或前往第三國之機票。
- 備妥每日在馬期間至少 USD 100 或等值之財力證明(如現金、信用卡)。
- 若適用自動通關,請預先確認是否需線上填寫馬來西亞數位入境卡 (MDAC)。
法律義務提醒
雖然停留期限延長至 30 天,但免簽證待遇僅限於觀光旅遊。
逾期居留 (Overstay) 在馬來西亞法律中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一旦查獲,旅客將面臨罰款、驅逐出境、甚至被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單。
※ 提醒:入境時請務必確認移民局官員於護照上蓋印之停留期限,並於該日期前離境。
MALAYSIA 30 DAYS
馬來西亞入出境相關法規,請以馬來西亞移民局最新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