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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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4 年 7 月 20 日發布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要點解析
落實國內外權益衡平與護照品質維護
修正重點快速對照
| 修正項目 | 原規定 | 修正後新制 |
|---|---|---|
| 國外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 | 以 3 年為限 | 延長為 5 年 |
| 護照加頁次數 | 以 2 次為限 | 僅限 1 次 |
| 國外遺失已逾期護照 | 適用「補發」規定 | 改採「換發」規定辦理 |
接近役齡男子規定
為使國內外役男申辦權益平衡,國外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 3 年延長至 5 年。但需注意,若為遺失補發之護照,其效期仍維持以 3 年為限。
遺失護照之定義修正
細則第 38 條修正遺失護照定義,係指遺失「未逾效期」之護照。因此,若於國外遺失「已逾期」之護照,將比照國內做法,同等適用換發護照程序。
護照加頁次數調整
因應部分國人反映護照加頁 2 次後過於厚重,致攜帶與保管不便,且影響護照外觀品質。為提升持用便利性,護照加頁次數修正為僅能加頁 1 次。若加頁空間不足,建議直接申請換發新護照。
施行日期與申辦提醒
- 正式施行日: 自 104 年 8 月 3 日(週一)起施行。
- 申請加頁建議: 8 月 3 日起不再受理第 2 次加頁。若有第 2 次加頁需求之民眾,務必於 7 月 31 日(週五)前提出申請。
- 接近役齡男子: 建議於 8 月 3 日後送件,即可享有 5 年效期之新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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