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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簽證中心-歐洲申根會員國免簽證,代辦申根簽證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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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1日起,台灣護照持有人不須簽證即可前往申根會員國為短期之觀光或商務旅遊,但不得工作,六個月內最長得停留90天。

 

國人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之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包括:

一、申根會員國(25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

二、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三、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5國):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四、其他地區(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申根免簽證注意事項

  • 台灣護照持有人須有身份證字號且須持有效護照,無身份證字號之台灣國民須先辦理簽證始得進入申根會員國。
  • 居住於台灣之其他國籍人士則可能須先辦理簽證始得進入申根會員國,請務必確認是否須辦理簽證。
  • 歐盟申根簽證免簽常問問題
  • 進入申根會員國免辦理簽證者,縱使您法定之健康保險體系已有提供國外旅遊期間之相關保險,仍強烈建議您購買涵蓋於申根國家境內旅遊期間之旅遊健康保險。。
     本公司合作廠商為各國簽證處認可的美亞產物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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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部提醒國人,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只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劃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必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啟程。任何有關申請申根簽證的疑問,請向歐洲各國相關駐台機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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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提供之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更新日期:100年1月31日)

    1.免申根簽證待遇何時生效?
    答:民國100年1月11日零時起生效,以進入申根區首站(含轉機)之當地時間為準。

    2.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可進入哪些歐洲國家及地區?
    答:國人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之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包括:
    (1)申根會員國(25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
    (2)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5國):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3.以免申根簽證待遇進入申根國家之停留期限為何?如何計算?
    答:依據歐盟法規,計算原則如下:
    (1)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國家停留期限為每6個月內總計可停留90天。
    (2)計算方式為:自國人入境申根國家之當天【即護照上第1次(最早)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國家之入境章戳日期】起算,在6個月內,單次或多次短期停留累計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
    (3)在國人可以免簽證方式前往之35個申根國家(地區)中,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賽普勒斯3國因尚未成為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我國人在該3國之停留天數應個別分開計算,且均不與在其他32個國家(地區)之停留天數合計,也就是說,國人可以在○1保加利亞、○2羅馬尼亞、○3賽浦勒斯、○4其他32個申根國家(地區)分別在各自之6個月內累計停留90日,待保、羅、賽3國成為完全申根會員國後,即與其他申根會員國合併計算。
    舉例:(以下案例為原則性說明,詳細計算方式因申根各國之算法不一,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確認。)
    (1)小華自2011年1月11日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國家後,單次最多可停留到何時?若小華於同年1月30日出境後又於3月1日入境,最多可停留至何時? 說明:以小華的情況而言,自其2011年1月11日入境起算,單次入境最多可停留90天,爰可停留至4月10日(因2月為28天);倘於同年1月30日出境,因已停留20天,之後於同年3月1日入境,則最多可再停留70天(至同年5月9日止)。
    (2)小明自2011年2月1日首次入境申根國家後,中間曾多次出入境,至同年6月30日已累計停留70天,之後於同年7月20日再次入境,是否只可停留至同年7月31日之6個月期限即須出境?抑或無須出境直接繼續停留並重新開始在第2次6個月期限內停留90天? 說明:小明可無須出境繼續停留,並自同年8月1日開始,以下一個6個月期間合併計算可停留天數。鑒於單次停留最多不得超過90天,而小明自7月20日重新入境,至7月31日止共停留12天,所以小明從本年8月1日起至明年1月31日的接下來6個月期間內,至多只能停留78天(90-12=78)。 外交部提醒您,鑒於實務上申根公約各國對於開始第2次六個月停留期時,是否須先離開申根區再入境仍未有一致之執行方式,建議您向擬於第1次入境之日起算,6個月內停留90天期滿後,續停留國家之移民主管機關、警察局或駐台機構確認。

    4.我在某申根國家的居留證或所持申根單國長期簽證仍有效,是否可以在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直接享有免簽證待遇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
    答:依據歐盟規定,您可以在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直接享有免申根簽證待遇並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舉例而言,倘您的居留證於2月3日到期,則您可自2月4日起的6個月期間內以免簽證方式繼續在申根區停留90天。惟鑒於實務上申根公約各國對於須否先離開申根區再入境仍未有一致之執行方式,建議您向擬繼續停留之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原核發國之移民主管機關、警察局、駐台機構或擬前往之申根國家駐該國使領館查詢。

    5.如果我已經有一個有效的申根簽證,在免簽證生效後還能在申根區停留多久?
    答:須視申根簽證類型及您在免申根簽證待遇生效前持憑該簽證在申根區內已停留天數而定,請逕向當初核發您申根簽證之駐台機構洽詢。

    6.以免簽證方式進入申根國家可從事何種活動?
    答: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倘您擬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至90天以上,均須先行出境並向相關國家駐台機構或各該國在您目前居住國家的使領館申請簽證。

    7.赴申根國家從事何種活動需先在台申請簽證?
    答:國人倘擬赴申根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之短期工作)或長期居留、求學、探親等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皆須先在台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倘旅居國外國人,則須在國外居住地向擬前往國家使領館申請相關簽證。

    8.何種護照持有人可享歐盟免簽證待遇?護照效期有無特殊規定?
    答: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則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之效期。

    9.我想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申根區觀光旅遊應準備什麼文件?
    答: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除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外,移民關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倘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10.我想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移民關是否可能會要求出示其他文件?
    答:除了上述第9題所建議備妥之文件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洽詢確認。

    11.即便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入境申根國家之國人,是否仍可能遭拒絕入境?
    答: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倘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之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倘您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12.國人如遭拒絕入境,可否申訴?
    答:可。倘遭拒絕入境,移民官員將給予載明被拒絕入境原因之文件,但移民官員仍會立即將被拒絕入境者遣返回原出發地。

    13.倘入境時移民官未在護照上蓋入境章,未來是否會影響出境或下次入境?
    答:是。為利移民官員計算旅客可停留天數及期限,請國人務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國家時,確認海關官員已在您護照內核蓋入、出境章。

    14.若移民官發現有逾期停留情況,是否會列入紀錄?未來會否會拒絕再次入境?
    答:是,逾期停留在出境時會遭移民官員在申根資訊系統(SIS)及各申根會員國境管系統上通報,並可能影響下次再入境申根國家之權益。

    15.6個月內至多停留90天之期限屆滿後可否延期?
    答:原則上不得直接在當地延期,少數特別情形如天災、重病…並向當地警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可例外,否則,仍應依法在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16.以免申根簽證待遇赴歐是否仍須購買旅遊醫療保險?
    答:旅遊醫療保險並非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的必要條件,但是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國人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的旅遊醫療保險,如有疑問,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17.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歐可否在申根國家工作或打工?
    答:否。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包括度假打工)、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工作期間係在90天內,仍須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18.何處可以獲得在申根國家旅遊之資訊?
    答:申根會員國駐台機構及該等國家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局及觀光局網站。

    19.入境歐盟(申根國家)隨身攜帶之現金有無限制?
    答:以現金 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

    20.國人如在歐洲國家發生緊急事故,該如何求助?
    答:可撥打我派駐當地代表處(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請求協助。我駐歐各機構之緊急聯絡電話請自外交部(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www.boca.gov.tw)網站查詢;此外,國人亦可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該中心24小時專人值機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電話為:+886-800-085-095。


    貼心小叮嚀:
    赴歐旅遊請備妥上述相關證件及證明文件,並請注意在外旅遊之人身及財物安全,倘需緊急急難協助,請與我政府派駐當地之駐外館處聯繫或打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86-800-085-095。祝您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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